殉情游戏


△ 186|殉情游戏

前段时间有个很热议的新闻,被当成了茶余饭后的谈资:大致是说印度有一对不伦感情的情侣,他们相约跳河殉情。结果男的在最后一刻反悔假跳,而女人跳河之后发现自己被「骗」,便游上河岸报警。

这种类似的新闻其实早就见怪不怪了,又因为它发生在印度,这个新闻作为嘲笑和「只要证明B是错的,那A就一定是对的」大部分中国网民思维逻辑来说,它又有不太一样的「现实意义」。我们还是回到故事本身来说,至于这种新闻让什么样的人群集体高潮,我们下次找个机会再聊。

在学法的过程中,常常会有很多「机缘巧合并存」的司法问题需要进行讨论和分析。比如,就是两人相约自杀,其中一人活下来而另一个人殒命,在司法应用中,应该如何给这样的案件进行定义?按道理来说,应该从两个人相约自杀这个环节开始抽丝剥茧,确定当事人双方是否有协助、主观对存活的渴望、双方的主观上是否存在放任他人自杀的行为各种因素。同时,这样的题目中还有各种各样的「机缘巧合」,比如其中一瓶农药是假冒伪劣、或是存活下来的当时将一瓶农药分装但是自己怕苦所以没有喝够「致死量」、或是其中一个当事人想看对方是否真的喝下了农药等对方口吐白沫的时候自觉死相难看又放弃了自杀等等情形。

当然,有人会诧异,这些虚无缥缈的「机缘巧合」构成的题目有何种讨论意义,它对现实的司法应用根本没有实际作用,更像是一群法律人高高在上的「自嗨」。在这里我得出面承认一下——确实如此。因为在实际的司法应用时,中国人看重的第一层现实应用应该是「死者为大」,我在《他人自杀条件创造罪》里也有讨论到过。

在「死者为大」这个可以突破司法应用的最高准则之下,两个相约自杀的人,一个人活下来一个人死翘翘,于情于理都有点说不过去——活着的人在道德层面是对承诺的「背叛」,在「死者为大」的层面他就是促成当事人死亡的罪魁祸首,在法律层面——哦,我们根本就不需要用到法律层面,他们才不会听一大堆法律人的「自嗨」,去分析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协助与否、死亡意图等等。

「两人自杀,一人存活」对大部分的人来说,其本质跟「两人同行,一人免单」是一样的。「一人免单」,那他妈到底算是免的谁的单,总得有个人来享受这份「优惠」,其实他们两个不是转不了思路去换个角度思考,是不是算是两个人都花费了一半的价钱。既然说了一人免单,也就是说这种优惠只可能是独享的——那如果当事人带着自己的朋友来消费,结果最后自己一分钱没花,他的朋友自然会觉得自己是不是被「卖」了,这种优惠为什么不是自己享有的。「两人自杀,一人存活」也是如此,明明说好两个人一起死,结果一个人活下来了,这个「优惠」虽然大家都没有在自杀前的约定里明面上地说出来,但享受了这个「优惠」的人,自然有了全新的认识和开始。当然了,如果一个人确实享受了这样的「优惠」,那也必须要承受来自「死者为大」这个最高调整规则带来的压力。

最荒诞的,就是两个人都享受了「优惠」,一个人不想死,一个人死不了,两个原本相约殉情的想要向全世界证明自己才是无法被拆散之真爱的两个人,转瞬间就变成了敌人和彼此的罪孽。那这个时候两个人都没有死,但又必须要找出一个「罪人」,怎么办呢?那就把那个「最接近死亡」的当事人当成是受害者,而另一个不想死但又违背了两者契约人看作是罪人——这倒挺科学的,还知道用「事故征候」这个定义。

我努力地思考了一阵,有什么时候是人们宁愿达成「死者为大」这个无法对抗之最高准则的?

一个人开车撞倒了一个人,你认为这个开车的当事人是希望这个人被「一口气撞死,干脆一了百了」还是把他「撞得半死留口活命,但自己要成为一辈子偿还罪孽的罪人」?这个话题可不是一个能被公开聊的内容,每个人都有答案,但是让他们说出答案和原因,就有点强人所难了,因为答案不太符合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观。

这个时候你就会发现,「死者为大」确实是中国人非常喜爱和用来调整、指点别人的最高准则,但它确实有着非常强烈的「阻断性」。一个人被飞来横祸撞死,那他的死亡在当下就被按照冷冰冰的法律换算成了一笔赔偿金的具体数目;但是一个人被撞得半死,那他在当下是完全无法被换算的,因为他需要伤情鉴定、需要协商、需要一方对他的存在过于重要进行声泪俱下地重新评估、需要另一方在残忍和善良之间做出一个绝对的选择因为这里根本没有折中的可能……这也难怪有人会巴不得「死者为大」。

很可惜,如今我们也只能看到人们被逼迫签署《不自杀承诺书》,却没有人承认《殉情自杀存活方不追责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或者说,他们不是不想承认,而是他们其实希望的不是自己真的死了,而那个承诺要和自己厮守终身的人,却活了下去,并且还活得更加热爱他们活着的世界。

真是这样吗?我想也不会有人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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