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6|说死刑
截至2022年,中国(除香港、澳门外)仍有46项法条包含死刑,仍然是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中罪名最多的国家。
之所以会突然说起这个话题,是因为最近「徐州丰县一女子生育八个孩子」的事情被扯到台面上来。从而牵扯出更大的「拐卖妇女」的冰山,甚至还有很多被拐人员,因为逃离了过去悲惨的生活,在拐卖家庭生活得挺好,也不愿意再回到自己的原籍。其实这样的事情一直都存在,无论有没有被放在台面上,拐卖的产业链比我们想象的还要大。而每当说到拐卖,网络上定有一群人站出来要求「拐卖立法死刑」,一开始我作为学法者,会反对这样的声音,但是这么多年过去了,我突然觉得或许这未尝不是一种「解决办法」。

先说说为什么不能「死刑」。
「废死」的讨论一直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中必须要面对的课题。「死刑」是为数不多社会领域的「绝对事件」,一个人因为犯罪被判处了死刑,那么关于这个犯罪者以及犯罪赔偿的所有事情都终结于此;但是如果一个人因为冤假错案而被判处了死刑,那这个死刑也是完全「绝对」的存在,因为就算翻案,这个被错判的人也不会再活过来,而关于这个犯罪的裁定只能继续去寻找新的真凶,然后处以极刑。但实话实说,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就算是冤假错案,在当事人被执行绝对死刑之后,无论是否还有翻案的可能,这个案子也彻底终结了。因此「一旦有政府想通过提高刑罚的严酷程度来震慑犯罪,那我们就应该注意,此种政府往往是在掩饰其破案之无能。 」
死刑当然有威慑力,但这种威慑力得分为是对内还是对外。所谓的对内,就是公民对自我行为能力的约束,这更偏向于道德领域。举个不太合适但是又非常精准的例子——宗教就是一个非常对内的「律法」,这种「律法」有关于生与死罪与罚的阐述,即能在信徒的心中产生相对的「死刑」概念。这种「死刑」当然不是指生理上的,而是一种社会、精神甚至是被宗教终世界的排外「死刑」。而所谓的对外,就是法律对公民的震慑程度,(当然)若保证案件审判的真实公正性,对「小罪」也同样处以极刑的,会在人们的心中也会形成绝对「死刑」的概念。
相对来说,死刑确实对犯罪有一定的吓阻作用,但是这个作用有多大,至今人类社会也没办法作出一个具体的计算。而对于犯罪学者来说,死刑对社会的治安毫无作用,甚至会起到反方向的作用,即「罚不当罪」。这就是拐卖案件中,为什么不能「一上来」就判定死刑的原因。若触及拐卖便判罚死刑,那在拐卖过程中进一步产生强奸行为、虐待行为、甚至触及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又当如何判罚?这时候就有人站出来了,认为「如果拐卖就定死刑,那更多人就不敢拐卖了」。买卖的核心是什么?不是因为先有的「商品」,而是先有的「需求」,那是不是也应该把买的人也判死刑?再进一步,如果买卖双方都死刑了,被卖的人何去何从?当然,讨论这些话题,就如同在微博上面炸了男权女权的粪坑,说不得听不得,没人说就代表不存在罢了。
总之,「罚不当罪」一定是「宗罪死刑制度」必然出现的「黑天鹅」,只要出现一只,那很有可能就是爆发式的增长。当然,我们在讨论死刑该不该保留的时候,都必须是建立在政府有侦破能力,且不会制造冤假错案的前提下,否则「绝对死刑」就成了掩盖侦查无能的手段工具。
再来说说为什么我又觉得「宗罪死刑制度」未尝不可。
中国人对法律的理解,有很大一部分的出发点都源自「杀人偿命」这四个字。既然这是共通的认知点,那从这个点出发形成的对内约束力其实是更容易被搭建起来的。甚至很多时候,这种「杀人偿命」的道德认知甚至是完全突破法律本身存在的。实际运用中其实很常见,例如江歌的母亲,对刘鑫过失行为导致江歌意外死亡的法律认定。法律认定了刘鑫的行为,并且裁定了她必须要付出的代价。但是对于江歌母亲以及在网络上形成的江歌母亲支持之众而言,这个判决远远不能抵消江歌意外死亡的结果。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一个完全不对等的判罚——法律认为刘鑫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1,但是江歌母亲作为受害人家属,认为1不能兑换成江歌已逝带来的痛苦10,1-10之间的落差,若不能法律来「填补」,那就是「法律不合理」「法律不向着弱者」「法律是强者的保护罩」。
如果有「宗罪死刑制度」,那就完全不可能存在1-10之间的落差值,以命换命在法律以外的道德领域,或许是最完美的等价交换,如果不等,那就连坐甚至是株连九族。所以这样看来,拐卖罪也实行死刑,目的不是为了吓阻犯罪,更像是一种强行让1-10对等的手段,想想那些被拐卖的妇女、以及失去女儿的家庭,这得是多大的痛苦啊!若能将买卖双方都处以死刑,才能填补这些伤痛——这是站在当事人角度去考量的,这也是「简中互联网」很爱的一种类比手段:如果是你的女儿被拐卖了,你不希望拐卖者和购买者一起被判处死刑吗?
当然,拐卖罪判处死刑的法条里也有一个难以解决的「黑天鹅」。女儿是卖方自愿卖出的、然后通过拐卖者作为掮客、再卖给购买者作为家庭成员生活、被卖者在购买者的家里反而过得更好。在这个看起荒诞但是确实存在的事实线里面如何再定罪?
要我说啊,干脆就全部「死刑」,因为大家都有罪,卖女儿的心狠、转手卖的该死、买的罪魁祸首,被卖的活得太贱。只有大家都死了,法律「杀人偿命」的神圣无邪才得以被保持。
反过来想想,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还没办法废除死刑的原因吧。